二)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移出地设区的市X以上地方人民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X以上地方人民X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 接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制定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计划;
2、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申报;
3、提交有关材料报市环保局水气环境与废物管理科审查,经办人员审查有关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呈市局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函征求接受地环保部门意见(需要到现场核准有关情况的,组织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再发函征求接受地环保部门意见);
4、接收地环保部门同意转移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运输、接受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于2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市环保局。
(四)申报所需的材料
1、《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原件一式4份);
2、《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计划表》(原件2份);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4、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5、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6、X次申请的单位还需附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资料(复印件1份);
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原件1份);
8、接收单位对所接收危险废物的利用或处理处置方案(原件1份)。
9、运输企业的资质和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途经其他城市的,需提供具体运输路线,包括路线(如:哪条高速)、途经城市等。
11、需同时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