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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X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X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X二章 申报程序
X三章 登记管理
X四章 跟踪控制
X五章 法律责任
X六章 附则
一章 总则
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X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X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X四条【基本制度】 X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X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X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X六条【鼓励X技术】X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X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X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X八条【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X二章 申报程序
X九条【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X十条【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X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X十一条【常规申报数量X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X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X别:
(一)一X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二X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三X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四X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
X十二条【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X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X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X十四条【备案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
(二)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X十五条【系列申报、联合申报、重复申报】 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
(二)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
(三)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X十六条【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
非X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X十七条【如实报告】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X十八条【环境信息公开】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X十九条【测试机构】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并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X标准,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
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通过其所在X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
X三章 登记管理
X二十条【常规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则和规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X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
1.名称和标识;
2.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
3.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4.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