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全自动反冲洗过滤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煤矿用全自动反冲洗过滤器】基本说明
X一章 总 则
X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X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X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X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X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X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X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X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X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X六条 取得X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X七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X。
甲X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X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X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
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X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X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X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X八条 X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X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X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X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X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X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X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X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X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X十一条 X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进行。
X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X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
X十三条 X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
X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X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X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X煤矿安全监察局X具有甲X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X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X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
X三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X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X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X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正常的检验工作。
X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工作;
(二)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三)主动配合X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X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X十八条 X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评审和认可工作;
(二)发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
(三)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受理对检验机构的申诉。
X十九条 省X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本行政区内,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工作;
(二)受理本行政区内乙X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并对其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受理本行政区内对乙X检验机构的申诉。
X二十条 甲、乙两X检验机构的主要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分别及时向X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X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发生重大变化的,X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评审或者取消对其检验资质的认可。
X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外咨询业务。
X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X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质;违反其他
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按X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X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的;
(四)X越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五)检验工作拖延,严重影响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者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复审的;
(八)无故拒绝检验的;
(九)受所属单位的干预,有失公正的。
X二十三条 被取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整顿(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认可申请。
X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情况进行调查,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分析,确定申诉意见是否成立;若申诉成立,应当宣布检验结果无效,进行复检;若申诉不成立,应当向被检单位作出书面解释。
被检单位对乙X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X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诉;省X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X甲X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被检单位对甲X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X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诉;X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X其他甲X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组织专家组监督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X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五章 附 则
X二十六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费用标准按X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标志检验费用由申请安全标志的企业承担;
(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费用由维修企业或产品使用单位承担;
(三)事故调查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四)申诉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X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X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X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