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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方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的使用与存放电动机的情况下,卖主应保证在电动机使用十二个月内或自货到后不X过十八个月的时间内能正常运行。在上述时间内,电动机因制造质量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卖方应无偿的为买方修理、更换零件直至更换电动机,并赔偿买方由于这些缺陷导致的费用和损失。
2.3 执行标准
电动机及其外购零部件的设计、制造、试验、运输、安装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755-87«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或等同于GB755-87的其它标准。所用标准应是X新板本。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电动机有关标准的目录。
2.4卖方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2.4.1总要求
A、卖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后、设备制造之前,将所需审核的技术文件和图纸呈送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天津建材研究设计院审查。在技术文件、图纸未审核之前,不得进行设备的制造、材料采购、运输,否则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卖方承担。卖方还应解答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其费用由卖方自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设备的设计进行修改以满足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审查意见的打印件将在收到图纸后5天内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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