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防火的一般规定
1 幕墙面板材料和面板背后的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规定。
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m 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
满足消防要求。
3 建筑幕墙与各层楼板、防火分隔、实体墙面洞口边缘的间隙等,应设置防火封堵。封堵构造在耐火时限内不应发生开裂或脱落。
4 消防登高立面不宜采用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当采用时,应在建筑高度100m 范围内设置应急击碎玻璃,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设置应急击碎玻璃每层不少于2 块,间距不大于20m。
(2) 每块应急击碎的玻璃宽度不小于1.20m,高度不小于1.00m,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
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采用普通玻璃,不得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
(3) 应急击碎玻璃不宜布置在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出入口上方。确需布置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的防护挑檐。
5 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应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